那么,明确“字之曰道”的内涵,并指出《老子》中与宇宙万物本原相关的“道”字具有双重含义,对于我们认识老子思想的实质有什么价值和作用呢?为了说明这一问题,我们先来看《老子》第二十五章中的一段话:故道大,天大,地大,王亦大。域中有四大,而王居其一焉。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。对于这一段话,学界长期存在三个方面的争议:一是“王亦大”“王居其一焉”中的“王”字是否应改为“人”;二是“域中”的含义;三是“道法自然”的含义。因第一个方面的争议与“字之曰道”无关,这里不作讨论,故在此要着重讨论的是第二、第三两个方面的问题。1. “域中”的含义对于“域中”的含义,古代学者或释为“八极之内”,或释为“六合”之内,或释为“宇内”:八极之内有四大,王居其一也。(《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》,第102页)“域中”之云者,明道非六合之外也。(陆希声:《道德真经传》)道本不可以域言,此就宇内而言之也。谓区域之中有大者四,而人居其一焉。(范应元,第47页)所谓“八极”,指八方极远之地;“六合”,指天地四方,即整个宇宙的巨大空间; “宇内”,指上下四方,天地之间。因此,它们指的都是巨大无比的空间。正是沿着这样的理解思路,当代学者多把“域中”释为宇宙之中:此“域”字当亦作宇宙解。(陈柱,第177页)域中:空间之中,犹今人所称宇宙之中。(陈鼓应,第172页)“域”的意思即是“宇”,上下四方之谓也。“四大”无不普遍存在于“域中”或“宇中”,正可明“四大”是就宇宙现象之全体的四个层面而论。(董平,第133页)然而,对于把“域中”释为宇宙之中,蒋锡昌明确表示反对,他认为这样的理解取义太窄:“今人陈柱以为‘域’当作宇宙解,其谊太狭,恐非老子本谊也。”(蒋锡昌,第173页)蒋锡昌认为,对于“域中”的解释,当依王弼注:“老子谓道与天、地、王同在域中,然则此域中之范围,尤非后人所可致诘。故王弼注:‘无称不可得而名,曰域也。道、天、地、王皆在乎无称之内,故曰“域中有四大”者也。’”(蒋锡昌,第173页)不过,对于王弼注文的确切含义,蒋锡昌未作具体解释。然而,与蒋锡昌相反,张松如则认为,王弼的注文让人不知所云,陈柱释“域中”为宇宙之中是正确的:“王弼注:……泛谓‘域中’曰‘无称之内’,不知其意何云。……近人陈柱以为域中当作宇宙解,得之矣。”(张松如,第146页)因此,现在的关键,便是如何理解王弼注文之含义。为了方便问题的讨论,我们先来看王弼关于“域中有四大”的完整注文:四大,道、天、地、王也。凡物有称有名,则非其极也。言道则有所由,有所由,然后谓之为道,然则(是道)〔道是〕称中之大也,不若无称之大也。无称不可得而名,〔故〕曰域也。道、天、地、王皆在乎无称之内,故曰“域中有四大”者也。(见楼宇烈,第64页)笔者认为,要确切理解王弼注文的含义,必须先明确一个前提,就是前面已经指出的,根据《老子》第二十五章中“吾不知其名,字之曰道,强为之名曰大”的论述,老子之“道”其实具有双重含义:一个是指宇宙万物本原之“字”,一个是作为宇宙万物本原的代称。因此,王弼说“道是称中之大也,不若无称之大也”,意为“道”在可以称呼之“物”中是最大的,但是“道”不如“无称”大。这里的“道”,指的便是宇宙万物本原之“字”;这里的“无称”,指的则是宇宙万物的本原,即第二十五章中所说的混成之物,因混成之物无名,故王弼称之为“无称”。“无称不可得而名,故曰域也”,指混成之物无法命名,所以这里称它为“域”;也就是说,老子所说的“域”,指的就是混成之物。“道、天、地、王皆在乎无称之内,故曰‘域中有四大’者也”,指道、天、地、王四者都是在混成之物的范围之内,所以才说“域中有四大”。笔者认为,王弼对“域中”之含义的理解是十分准确的,但因其文字表述比较晦涩,故一千多年以来,很少为学者们所理解,这实在是学界的一大憾事。其实,把“域中”释为宇宙之中,其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是十分明显的。因为从“宇宙”与“天地”的含义来看,古人所谓的“宇宙”即“天地”。如《庄子·让王》中说:“余立于宇宙之中,冬日衣皮毛,夏日衣葛”,其中的“宇宙”即“天地”的意思。既然宇宙即天地,则所谓宇宙中有四大,亦即天地中有四大。当然,泛泛而言,说天地中有道、天、地、王四大,似乎也看不出有什么明显的问题,但若依据老子的思想逻辑,则这样的表述无疑是很不严谨的。因为首先,老子说“道大,天大,地大,王亦大”,这四者虽然皆曰“大”,但其“大”的含义是明显不同的,其中“道”是最大的,天地虽大,但其大无法与“道”相比拟,对此,学者们有这样的强调:道大者,包罗天地,无所不容也;天大者,无所不盖也;地大者,无所不载也;王大者,无所不制也。(《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》,第102页)道包罗天地,生成万物,天无不覆,地无不载,故皆曰大,而道尤大焉。(范应元,第46页)古今惟道最大,无可与比,此以天地圣人与道,并言而曰四大,何也?盖天地得此道以为天地,圣人得此道以为圣人,其所以能大者,以其有此道也。(吴澄:《道德真经注》)所谓“道大者,包罗天地”“道包罗天地,……而道尤大也”“古今惟道最大,无可比拟”,都说明了“道”包罗天地,而非天地包罗“道”,然而现在却说天地中有道、天、地、王四大,这明显给人一种天地比“道”要大的错觉,因此是很不妥当的。其次,老子说“道大,天大,地大,王亦大”,明确把“道”列在天地之前,现在却说天地中包含道、天、地、王四大,这明显颠倒了“道”和天地的位置。而若依王弼的解释,则上述问题或矛盾便不复存在,因为“域”指混成之物,“道”指混成之物之“字”,也就是混成之物的作用,则所谓“域中有四大”,便是指混成之物中包含了道、天、地、王四大,因为这四者都由混成之物而来,都在混成之物的范围之内,故称。2. “道法自然”及“自然”之真义对于“道法自然”一语的含义,历来争议极多。从文字本身来说,所谓“道法自然”,便是道效法自然的意思,一些学者也正是这样理解的,如林希逸说:“道又法于自然,是自然又大于道与天地也。”(《道德真经口义》)但不少学者认为,如果按这样来理解,则据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”,便出现了“人”“地”“天”“道”“自然”这样一个五者递进的序列,“自然”为其中的最高者,这不仅与前面“域中有四大”的说法相矛盾,因为加上“自然”,便变成了“五大”,而不是“四大”,而且“自然”高于“道”,与“道”是宇宙万物之本原的思想亦相矛盾。因此,对于这样的理解,不少学者都提出了批评:若如惑者之难,以道法效于自然,是则域中有五大,非四大也。又引《西升经》云:虚无生自然,自然生道,则以道为虚无之孙,自然之子。妄生先后之义,以定尊卑之目,塞源拔本,倒置何深!(《唐玄宗御制道德真经疏》)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。”(《老子》二十五章)这并不是说,于“道”之上,还有一个“自然”,为“道”所取法。上文说: “域中有四大”,即“人”“地”“天”“道”,“自然”只是形容“道”生万物的无目的、无意识的程序。“自然”是一个形容词,并不是另外一种东西,所以上文只说“四大”,没有说“五大”。老子的“道法自然”的思想跟目的论的说法鲜明地对立起来。(冯友兰,第254页)有人把“自然”解释或翻译成自然界,这是不符合“自然”一词的古义的……如果“自然”是自然界,那么“自然”就是包括前面“天”和“地”的最高实体,这样,重复而不合逻辑。同时,在人—地—天—道—自然的系列中,就不仅是四大,而应该是五“大”,这也不合《老子》原文。(刘笑敢,上卷,第317页)正是认识到把“道法自然”理解为道效法自然会带来种种思想上的混乱和内在矛盾,一些学者在对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”进行理解时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做法,就是把全句的主语理解为“人”,“法地”“法天”“法道”“法自然”均是人之所为,以避免“道法自然”一语造成的混乱:人,王也。必须法地安静,静为行先,定能生惠也。……既静如地,次须法天清虚,覆育无私也。……既能如天,次须法道虚通,包容万物也。既能如道,次须法自然之妙理,所谓重玄之域也。(成玄英:《老子道德经义疏》)人能仰观俯察,近取远求,由地而知天,知道,知自然,取以为法,内而正心诚意,外而修齐治平,以至功成身退,入圣超凡,殁身不殆,是则可与此道同久也已。(杜道坚:《道德玄经原旨》)末四语以人法为主,……言王者何以全其大乎?亦法天之无不覆,法地之无不载,法道之无不生成而已。道本自然,法道者亦法其自然而已。(魏源,第56页)正是顺着这样的思路,高亨明确指出,该句文字应作“人法地,法天,法道,法自然”:“‘人法地’四句,旧注如此断句,讲不圆通。亨按:当作‘人法地,法天,法道,法自然’。地、天、道三字传钞误重。”(高亨,第47页)与上述做法类似,唐代的李约在对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”进行理解时,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句读:“人法地地,法天天,法道道,法自然”,并把其意思理解为:地体静载而生物,法之者令与地同,同地故云地地也。天德广覆而无私,法之者令与天同,同天故云天天也。道性忘功,法之者令与道同,同道故云道道也。人能法三者,皆与为一,始可称王尔,则为万人之中一人尔。言地天道三者,皆有自然妙理,王者当法之尔。自然理者,是覆载生成皆不私也。(《道德真经新注》)李约的做法受到一些学者的赞成或重视,如张松如说: “这四句一般通读作‘王(原作人,今改)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’,读得虽然顺口,含义似忒纡曲,王、地、天、道、自然,五者叠相法,实义云何,终觉不甚明了。莫若李约读法,义颖而莹也。”(张松如,第146-147页)高亨亦说李约的观点“似可备一解”(高亨,第47页),沙少海等说:“李约的读法,比较新颖,有一定的启发性。”(沙少海、徐子宏,第49页)然而,刘笑敢对这种读法明确持反对的态度,他认为这么一来,“全文说来说去也只不过是自己法自己”,而且,这样的句法十分独特,很难找到旁证。(见刘笑敢,上卷,第317页)除了上述两种理解,还有一种目前学界较为通行的理解,就是把“道法自然”理解为道的本性就是自然而然,道并无所法:道性自然,无所法也。(《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》,第103页)道则自本自根,未有天地,自古以固存,无所法也。无法者,自然而已,故曰“道法自然”。(见容肇祖,第29页)道法自然:道纯任自然,自己如此。(陈鼓应,第173页)然而,对于这样的理解,刘笑敢亦提出了质疑:另一种读法是……把“道法”当成“道之法则”,作名词,作主语。这样“道法—自然”就可以解释为道的法则实际上是无所法的,道是自己如此的。这是河上公以来常见的解释。……这样读从语法上来讲则有些不妥。因为在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”四句中,前三句的“法”都是动词,唯独最后一句的“法”突然解释为名词,殊为突兀,于理未惬。(刘笑敢,上卷,第316页)对于“道法自然”的理解,刘笑敢提出了这样的方案:笔者主张……将“自然”读作名词。……这里的“自然”虽然在语法上是名词、是宾语,但意义仍然是形容词的自然而然的意思。……什么是法自然呢?……法自然也就是效法自然而然的原则,随顺外物的发展变化,不加干涉。(同上,第317-318页)以上介绍了古今学者关于“道法自然”的几种有代表性的解释,可以发现,它们均有一定的道理,但均存在某种偏颇。刘笑敢在综合前人各种理解的基础上,提出了自己的理解,但其中仍然存在不够顺畅的地方:他把“法自然”理解为“效法自然而然的原则”,虽然在对“法”的理解上与前面的句子保持了一致性,但把“自然”理解为“自然而然的原则”,则明显与前面的“地”“天”“道”不一致,因为“地”“天”“道”都属于某种“物”,而“自然而然的原则”则显然不属于“物”;而且,他说“‘自然’虽然在语法上是名词、是宾语,但意义仍然是形容词的自然而然的意思”,这样的表述也让人不好理解。笔者认为,古今学者对于“道法自然”的理解之所以会陷入种种困境,关键在于对“自然”的理解出现了偏差。关于“道法自然”中的“自然”的含义,学者们通常把它理解为自然而然、自己如此的意思,如范应元说:“道法自然而然也。”(范应元,第47页)牟钟鉴说:“自然者,非神使也,非人为也,自己如此。道者自然而然,皆本性之必然也”。(牟钟鉴,第82页)但是,把这里的“自然”仅仅理解为自然而然、自己如此是不够全面的。在笔者看来,这里的“自然”,指的就是宇宙万物的本原,即老子所说的混成之物,因为混成之物的特性是自然(意为自然而然),故以“自然”代指;这里的“道”,则是指混成之物的“字”,即混成之物的具体作用,而非混成之物之本体。因此,所谓“道法自然”,便是指“道”效法混成之物,说得再具体些,便是“道”效法以“自然”为特性的混成之物。对于这一道理,其实一些古代学者已有所揭示,只是因为语言过于晦涩,未能引起学者们足够的重视:道不违自然,乃得其性,〔法自然也〕。法自然者,在方而法方,在圆而法圆,于自然无所违也。自然者,无称之言,穷极之辞。(见楼宇烈,第64页)道是迹,自然是本。以本收迹,故义言法也。(成玄英:《老子道德经义疏》)王弼说“自然者,无称之言,穷极之辞也”,令我们很自然地想到王弼对“域中有四大”的注文:“凡物有称有名,则非其极也。……无称不可得而名,〔故〕曰域也。”其中的“无称”,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,它指的就是作为宇宙万物本原的混成之物。这里的“自然者,无称之言,穷极之辞也”一句,表述的意思不是很清晰,但该句有的本子亦作“自然,无称穷极之辞”(见楼宇烈,第68页),意即“自然”是“无称”的推到至极之处的文辞,因此,在王弼的理解中,“自然”即是混成之物。而王弼所谓的“法自然者,在方而法方,在圆而法圆,于自然无所违也”,便是指“道”完全是依据混成之物所作的展示、呈现,而没有丝毫的违背。成玄英说“道是迹,自然是本”,意为“道”是形迹,“自然”是根本或本体,则其所理解的“自然”当指混成之物无疑,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,混成之物是本体,“道”指混成之物之作用。因此,以上引文均说明,这里的“自然”,指的就是混成之物;这里的“道”,指的则是根据混成之物的作用而确定的“字”。所以,所谓“道法自然”,即“道”效法混成之物;而所谓“道”效法混成之物,指的是“道”作为混成之物之作用,充分体现、展示以自然而然为特性的混成之物。在此需要强调的是,“道”与混成之物只有体用之别,它们属于一“物”,而非二“物”,此正如范应元所说: “道一而已,有体用焉,……体用一源,非有二道也。”(范应元,第1页)其实,亦已有一些学者指出,“道法自然”中的“自然”,指的就是“道”。如任继愈翻译“道法自然”说:“‘道’效法它自己。”(任继愈,第56页)许抗生说:“‘道’为天地最后的根源,无有别物再可效法,所以只能法其自己那个自然而然的存在而已。”(许抗生,第102页)罗祥相在解释河上公“道性自然,无所法也”的含义时亦说:“河上公……其实是将‘自然’当作道最根本的属性,由此将之当成道的另一个名称。……如此,‘道法自然’乃‘道效法它自己’之义。”(罗祥相)但是,“道”为什么要效法它自己,“道”与“自然”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,老子说“道法自然”的实质又是什么?因为未能从宇宙万物本原之体用的角度去认识,未能把这里的“道”理解为宇宙万物本原之“字”,故上述观点只是停留于指出“自然”即“道”,而未能进一步作出实质性的揭示。由以上讨论可知,准确把握老子“字之曰道”一语的内涵,从《老子》中“道”字的双重含义入手,去理解“域中有四大”“道法自然”之真义,则千年以来围绕上述两句的种种争议或可一朝而息。当然,重视老子关于“字之曰道”的论述,其重要价值和作用并不止此,它对于解决《老子》第一章中“无名天地之始,有名万物之母”的千年断句之争,以及把握《老子》第四十二章中“道生一,一生二,二生三,三生万物”的真实意蕴,等等,均有破迷祛惑之功用,限于篇幅,在此就不展开讨论了。然而,令人遗憾的是,当代学者大多未能充分认识老子这一思想的重要意义,他们通常只是把“道”和“大”理解为混成之物的两个不同的名称,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,而很少去关注“字”和“名”的区别以及它们对于理解老子思想的关键作用:但为便利人意沟通计,故不得不有一假定之名。其曰“道”,曰“大”,正犹呼牛、呼马,毫无所分。(蒋锡昌,第169页)我们勉强称之为“道”或“大”,不过是给它一个符号或象征。(刘笑敢,上卷,第323页)称之为“道”,称之为“大”,只不过是“强为之名”。(董平,第131页)因此,这其实也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,老子思想博大精深,逻辑严密,但因其文字过于简洁、晦涩,故稍一不慎,便会造成疏忽或误读。当然,笔者这么说,并非认为自己的观点便是正解,而是希望能起一种抛砖引玉的作用。参考文献
[1]古籍:《道德玄经原旨》(杜道坚)、《道德真经口义》(林希逸)、《道德真经新注》(李约)、《道德真经注》(吴澄)、《道德真经传》(陆希声)、《老子道德经义疏》(成玄英)、《唐玄宗御制道德真经疏》《唐玄宗御注道德真经》等。
[2]陈鼓应,2003年:《老子今注今译》,商务印书馆。
[3]陈柱,2011年:《老子集训》,见《老子集成》第14卷,宗教文化出版社。
[4]董平,2015年:《老子研读》,中华书局。
[5]范应元,2010年:《老子道德经古本集注》,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。
[6]冯友兰,2000年:《中国哲学史新编试稿》,见《三松堂全集》第7卷,河南人民出版社。
[7]高亨,2010年:《老子注译》,清华大学出版社。
[8]蒋锡昌,1988年:《老子校诂》,成都古籍书店。
[9]劳健,2011年:《老子古本考》,见《老子集成》第15卷,宗教文化出版社。
[10]《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》,1993年,王卡点校,中华书局。
[11]刘笑敢,2006年:《老子古今》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。
[12]楼宇烈,2008年:《老子道德经注校释》,中华书局。
[13]罗祥相,2020年:《论老子“自然”思想的逻辑展开》,载《哲学研究》第2期。
[14]吕惠卿,2015年:《老子吕惠卿注》,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。
[15]牟钟鉴,2009年:《老子新说》,金城出版社。
[16]任继愈,2015年:《老子绎读》,国家图书馆出版社。
[17]容肇祖,1979年:《王安石老子注辑本》,中华书局。
[18]沙少海、徐子宏,1989年:《老子全译》,贵州人民出版社。
[19]魏源,2010年:《老子本义》,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。
[20]奚侗,2014年:《老子集解》,见《老子注三种》,黄山书社。
[21]许抗生,1982年:《帛书老子注译与研究》,浙江人民出版社。
[22]张松如,1998年:《老子说解》,齐鲁书社。